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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培养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陶正清时间:2019/12/27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343号),结合本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前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选课修读

第六条 学校自2010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办法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全日制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应修读课程不少于15个学分(毕业班除外)。

第七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异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在国家或江苏省组织的有关统考中,成绩良好,可申请免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在课程开设当学期的第1-3周内,学生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学秘书审核后,学生将免修申请单送任课教师审核;

2. 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学生将免修申请单送教务处审核;

3. 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核,该课程成绩按等级考试的成绩记载(参见《南京农业大学加强计算机类课程教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八条 缓考、补考与重修

(一)课程缓考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因病、家庭重大变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竞赛等可以申请缓考。重修课程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实验、实践类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及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2. 申请缓考,应在课程考试前通过在线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然后学院审核;线下申请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缓考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有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辅导员或班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3. 考试过程中因突发性疾病而无法继续考试的,应在课程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凭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旷考”处理。

4. 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二)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其中通识教育核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实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学生可有一次免费重修机会。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无资格”、“旷考”的学生不安排补考。每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学校统一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 补考后、免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2. 缓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3.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必修课程;

4. 旷考的必修课程;

5. 经学校认定必须重修的其他课程。

(四)考核成绩及格但学生自我认定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

(五)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应在规定时间在网上选课办理重修手续,按标准交纳重修学分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九条 补修

(一)转专业、复学、结束交流访学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或报到学院教学秘书根据学校有关成绩认定原则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定该生应补修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教学秘书指导下,制定分学期补修计划。

(二)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开学前三周)办理补修手续。

第十条 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辅修专业或辅修双学位。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收费标准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自学准考

(一)部分自学能力较强、平均学分绩点(GPA3.2的学生,遇到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我校开课学期的第1-2周办理自学准考,申请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获准自学准考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而进行自学,但应当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课程学习结束时应当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自学期间,应加强自我约束,自主学习,不得干扰或影响其它课程的教学。

(三)因考试不及格、旷考、严重违犯考核纪律或作弊等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自学准考。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自学准考。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应补考或重修。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卷按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学生因旷课太多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第十三条 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具体内容参见《南京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方式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五条 体育课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可以参加由体育部单独安排的保健班学习,并严格按规定要求上课,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课程成绩由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活动获得,包括寒暑假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实践学时不少于150个,其中寒暑假社会实践类学时不少于70个,具体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书面申请核查。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绩点制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Σ(课程学分×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


(二)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成  绩

绩 点

A

优秀

95

100-95

4.5

94-90

4.0

B

良好

85

89-85

3.5

84-80

3.0

C

中等

75

79-75

2.5

74-70

2.0

D

及格

65

69-65

1.5

64-60

1.0

E

不及格

60

60

0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

学习过程成绩档案记载的是学生首次考试成绩或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课程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评奖、评优、转专业、大类分流、选拔排名、免试推荐研究生一律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毕业成绩档案记载的是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全部成绩,以最高成绩计入绩点,该档案用于学位资格审核、就业、出国、存档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遵守《南京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旷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

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计入GPA。

第二十三条 创新拓展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的研究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的,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经学校审核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创新拓展学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创新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专业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早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应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宁(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行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大型文体活动等),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存查,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时数1/4者),应予重修;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能跟班学习,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类)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申请所转专业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本校或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使得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审批。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类)实施办法》。

对于符合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类)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协商审核同意,学校审批。

学生转专业(类)后,其培养方案和考核标准按转入的专业(类)执行,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按《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类)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在江苏省内转学。由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我校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江苏省内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我校学生转到外省(市、自治区)高校。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我校将转出学生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省(市、自治区)高校转入我校。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先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加盖公章,再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转至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对转入本校学生,我校将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招生委员会、教务处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六)公示转学学生信息。我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本校学生转学材料由我校教务处报送,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2. 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3.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4. 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5. 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6. 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7. 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8. 拟转入学校及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9. 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八)本校学生转学手续办理时间: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江苏省教育厅将每年两次集中在江苏教育门户网站(www.ec.js.edu.cn)公布备案结果,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我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肃纪律,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八年和九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中断学业,可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时间,每学期1-15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或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应予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本人。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学年。

第四十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变更。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休学的时间计入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第12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到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及复学后有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的管理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出现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14个学分或累计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26个学分,由学校予以学业警告,期限一学年。

对学生予以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查,由学校发布学业警告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将学业警告决定、涵义和严重性当面告知学生本人,并由学生书面确认签收文件。学生拒不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同时将学业警告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五条 缓退试读

(一)因学业警告期满仍未达到要求应予退学的学生,经学生个人申请、家长到校确认、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给予一次“缓退试读”机会;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缓退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三)缓退试读的学生须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计划修读课程;

(四)缓退试读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籍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学业警告期满仍未达到要求且申请缓退试读未获批准的;

(三)缓退试读期满的学生,一学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仍≥14个学分,或累计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仍≥26个学分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定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结算办法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或补修相关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重修和补修课程的,按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五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文件,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年注册学生的专业和学科门类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需要当地公安部门或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或双学位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双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遗失后须挂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1646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工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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